6月起即將發放高溫津貼
6月起,對于廣大勞動者,特別是戶外勞動者而言,將增加一項收入——高溫津貼。
2012年6月制定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了具體的高溫津貼制度。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
各地發放標準不同,有地方連發7個月
從高溫津貼發放時間來看,各地也因氣候條件差異有所區別,不少省份都以6月作為高溫津貼開始發放的時間節點。這其中就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山西、山東、廣東、廣西、湖北等。
從高溫津貼的發放時長來看,在明確規定高溫津貼發放時間的省份中,多數省份是在6月至8月或9月之間。其中海南省的發放時間最長,為4月~10月,時間跨度長達7個月。
有的省份擬提高高溫津貼標準
近日,廣東省人社廳擬定的《關于調整我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擬調高廣東省高溫津貼標準至每人每月300元,增長幅度為100%;如按照規定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每人每天13.8元。征求意見時間截至3月24日。根據征求意見稿,新標準擬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高溫津貼該發不發違法
高溫津貼屬于勞動報酬(工資)的組成部分,支付高溫津貼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并不是可發可不發的“福利”。
該發而不發屬違法行為;未足額發放的,視為拖欠或克扣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在發放高溫津貼上違規,勞動者可以向工會尋求幫助,工會組織有權要求用人單位及時改正。
此外,勞動者還可以向社保、安監等部門舉報,由相關部門采取責令用人單位整改、行政處罰等措施,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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