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的陸某租車后在短短3個月創下18處違章、被扣60分的記錄。租期到期后,陸某歸還了車,但一直不去處理車輛違章、罰款,連5000元保證金也不要了。車子過不了年檢,無奈之下,租車公司將陸某告上了法庭,但最終,租車公司竟輸了官司。
3個月扣60分不去處理 保證金也不要了
50歲的陸某于2016年11月14日在杭州某租車公司租了一輛東風日產陽光浙A號小型汽車,并簽署了汽車租賃協議。雙方約定租車費用為3800元每月,租期自2016年11月14日14時至2017年2月13日14時。
該《汽車租賃合同》中,雙方約定陸某在還車結算時將租車合同保證金轉換成違章保證金,并承諾在接到違章通知后3個工作日內在交管部門接受處罰。
若陸某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處理違章,其同意租車公司從上述保證金中扣除尾款及相應手續費,由租車公司代為處理違章。如果出現任何違規、違法、違章、事故及肇事行為或因第三方原因導致租賃車輛損壞、損毀的情形,陸某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責任及損失、停駛期間租金照付。
租賃期滿后,陸某將涉案車輛歸還給租車公司,之后涉案車輛由租車公司占有。但由于陸某在租期內駕駛該車造成18處違章、1900元罰款及扣60分等后果,租車公司并未歸還陸某保證金5000元。
之后陸某經租車公司多次催促,均不予配合處理車輛違章、罰款,致使上述車輛無法通過年檢,造成停運損失。
法院駁回租車公司全部訴求
去年4月,租車公司無奈,去拱墅法院起訴陸某,要求陸某立即處理租賃車輛的違章情況,同時要求陸某承擔車輛停運期間的損失。
案件開庭審理時,陸某沒有出庭應訴,也沒有提交答辯材料或證據。
拱墅區法院審理后認為,對于租車公司要求陸某處理租賃期間的交通違章的訴請,因為交通違章處罰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作出的處罰,該請求不屬于民事訴訟的受理范圍,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賠償停運期間損失的訴訟請求,法院審理認為,租車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車輛在出租期間里有因陸某的原因,導致損壞、損毀的,且涉案車輛在租賃期滿后由租車公司占有。所以這個訴請的依據不足,法院也沒有支持。
最終法院駁回了租車公司的全部訴求。租車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近日,杭州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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